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2〕1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2〕14号
申请人:黄某,男
被申请人: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城南街道沙坝6组黄某反映土地确权、分配土地问题的回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该《回复》系被申请人经区信访办交办的针对申请人关于土地确权、分配土地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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