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5〕11号)
黔江府行复〔2025〕1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30696B,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西段85号。
负责人:温才刚,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7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50140029003710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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