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公告送达通知书
谢素荣:
梁世芬不服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黔江公(阿)行罚决字〔202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受理。经审查,你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编号:1341421254051)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邮寄给你,因你本人拒收,该邮件被退回至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向本机关提交你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可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除外。
三、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交你本人签名或你单位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复议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公函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供法律规定的符合委托代理要求的身份证明。
四、你如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香山路5号,联系电话:79311116)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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