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 黔江区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服务对象为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 1、地表水按照0.10元/立方米收费。 2、地下水按照0.20元/立方米收费。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征收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4、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征收标准按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2 |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 黔江区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具体标准以(渝价〔2017〕81号)中规定为准)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