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动态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

日期:2021-07-15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2021年7月14日,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等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组织学习了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文件精神,传达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精神,并对我区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等7个部门就本单位2021年上半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各部门一是思想认识到位。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以更高的政治站位谋划和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在我区落地见效。二是案件筛查到位。相关单位要再次梳理涉及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及有关刑事案件等方面案源,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和部门的职责进行线索调查摸排。三是案件办理到位。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加大统筹力度,加强案件日常调度,强化有关案件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及时组织开展修复效果后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四是机制落实到位。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落实信息共享和日常调度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从严从实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五是督察考核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区2021年生态环保考核,严格各项奖惩制度。对有案不报的单位,区生态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区纪委、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