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
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14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6-01
  • 发布日期 2023-06-0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江委办发〔2018〕28号)精神,我办牵头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区政府)指定的区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2021年黔江区共办理了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一)金某某、谢某某违法电鱼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办理。区农业农村委经调查核实并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该案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144.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21元。区农业农村委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金某某、谢某某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44.2已缴纳到区财政局指定帐户,生态环境修复由金某某、谢某某在电捕水域放流泥鳅、鲫成鱼1千克,幼鱼2.7万尾(费用计5721元)修复已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按赔偿协议约定按时履约完毕。

(二)苏某某、王某某非法使用渔具捕捞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办理。区农业农村委经调查核实并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该案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894.8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37元。区农业农村委与苏某某、王某某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苏某某、王某某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894.8元缴纳到区财政局指定帐户,生态环境修复由苏某某、王某某在电捕水域放流泥鳅、黄颡鱼成鱼10.6千克,幼鱼2.3万尾(费用共计9737元),修复已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按赔偿协议约定按时履约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