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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10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12-22
  • 发布日期 2023-04-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0〕80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区属企事业单位、各中央市在黔单位、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20〕1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城市化进程加快,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原址开发利用土壤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凸显,加强风险管控,规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尤其重要。为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的目标,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尽职履责,守土有责。

二、严格全过程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一)及时开展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开展建设用地地块排查,重点排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和年度供地计划中的地块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结合排查情况,将工业企业原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确定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实行动态更新。

区经济信息委应按程序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将部门年度供地计划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用途分类,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拟将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规划用途变更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备案并实施。原则上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活动应当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之前开展,已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拆除活动完成后补充相关内容。

(三)及时开展暂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风险管控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主要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设立管控区标识、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过程监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污染地块修复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接收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备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五)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六)严格开发建设审查,建立联动机制。

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管理联动机制。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地块,由区生态环境局提出是否可以调整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议,除区生态环境局明确不得进行用途变更的以外,其余可同步进行规划修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土地供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区征地实施单位(机构)应当对拟征地块污染状况进行核实,并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查询结果。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组织供应时,及时查阅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确认地块是否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未查阅到相关信息的,应当函询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对初勘空间边界范围进行核实,若确认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供地主体应当在实施招拍挂之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得组织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在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完善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工作,分配给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享账户。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明确管理员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推进和深化信息互联共享,辅助决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等信息,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履行并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无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

(二)加强从业单位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把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组织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时,应当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评审意见及报告修改情况,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意见。

(四)加强执法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的;未达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企业违法违规进行开工建设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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