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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12-21
  • 发布日期 2023-04-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0〕77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为维护环境安全,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环〔2020〕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机动车维修业产生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常见产生种类和名录详见附件)属于危险废物。各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四个一”管理要求。

一是落实“一项责任制度”。产废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明确各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境管理责任。

二是建设“一个规范贮存场所”。企业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地面硬化,防腐、防渗、防泄露,有渗滤液收集设施,或者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贮存,同时具备防流失的计量或视频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包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及识别标志。

三是建立“一本管理台账”。相关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车辆维修、更换记录,如实记录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四是执行“一份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发生转移时,相关单位应将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核实承运单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展实施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精细化管理。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立完善监管清单。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今年起,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区交通局沟通协同,互相通报机动车维修企业清单及相关危险废物监管情况。区生态环境局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名单,加大执法力度。

(二)督促落实基本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制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做好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台账记录,转移处置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运单和转移联单。

(三)做好收集协调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积极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的协调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维修企业,鼓励通过行业协会约束、发放行业管理指南手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

(四)推进收集体系建设。结合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建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设施,着力解决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贮存问题。严格按照《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渝环〔2019〕7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26号),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设施建设工作,2020年底建立健全我区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五)强化收集贮存设施管理。一是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设施管理。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对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等行为的日常管理。其中,收集网点只能收集所属行政区域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不得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超过60天,最大贮存量不超过3吨。再生铅企业设置的集中转运点,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原则上必须转移至所属再生铅企业利用处置(市外再生铅企业设置的集中转运点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可转移至市内再生铅企业利用处置)。区生态环境局强化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工作方案》要求的,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区生态环境局可取消其营运资格,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二是规范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设施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收集贮存的废矿物油应在9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三、强化执法震慑

为有效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市、区生态环境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按照2020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全面排查产生来源、产生量、运输情况、处置去向,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切断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利益链条,倒逼相关企业遵纪守法,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上升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区交通局强化对维修企业的考核,将危险废物转移协议、转移联单和环境守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区生态环境局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申报不齐全、贮存不规范、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合法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坚持打击一起,震慑一片,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推进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废辐射科,联系人:陈星平,联系电话:79245504。

区交通局综合运输科,联系人:黄丹,联系电话79233461。 


附件: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序号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1

废铅蓄电池

HW49

900-044-49

2

废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

HW08

900-214-08

3

废防冻剂

HW06

900-000-06

4

漆渣、废油漆

HW12

900-252-12

5

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包装容器(废机油格)

HW49

900-041-49

6

含油棉纱手套

HW49

900-041-49

7

未引爆的废安全气囊

HW15

900-018-15

8

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沾染物

HW49

900-041-49

9

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废制冷剂*

备注: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有环境风险,应当提供和委托给已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销毁技术条件(如:焚烧)的单位销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