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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1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8-11
  • 发布日期 2021-08-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志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志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2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志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448814Q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大田居委4组

我队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沼液贮存池废水直接排入池边荒地自流到外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总磷浓度均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超标2.98倍、氨氮超标5.19倍、粪大肠菌群超标349倍、总磷超标2.1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超标养殖废水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