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麻田坝加油站)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2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麻田坝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1522858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麻田村3组137号
我队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科技检测中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麻田坝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是正式检测报告,该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3#加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2021年8月31日前对油气回收装置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并整改,并提交检测报告。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