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NHQ486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148号(大十字二期)E幢1-3、12-25层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7月22日对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大十字购物广场二期E栋与D栋之间七楼平台上的空调冷却塔进行了夜间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喆啡酒店)使用的1台冷却塔夜间噪声值为53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结果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使用夜间噪声超标的冷却塔;2、限2021年9月15日前对噪声超标的空调热水锅炉冷却塔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排放噪声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