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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2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发布日期 2021-08-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裕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裕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四川裕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4776G

地址:成都市青养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08号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经营在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龚家坝的中铁十一局集团黔江过境高速总承包指挥部三号拌合站门口处的3级沉淀池外排废水PH值为12.4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范围(6-9),悬浮物为152㎎/L超标1.17倍,活动板房旁边3级沉淀池下游钢结构件集中加工配送中心处的外排废水PH值为11.8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范围(6-9),厨房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559㎎/L超标4.59倍,动植物油为55.1㎎/L超标4.5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采取措施对2个3级沉淀池沉淀后的废水进行回用或达标排放,对厨房的洗碗及洗菜废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后进行农用或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