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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3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8-31
  • 发布日期 2021-08-3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3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7X8U85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郎溪村二组服务区

我队于2021年8月18日对你处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科技检测中心对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根据重庆科技检测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公司6#加油枪气液比、储油罐五分钟后罐内压力值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科技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处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