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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3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8-31
  • 发布日期 2021-08-3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671857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899号     

我队于2021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青杠工业园区(小地名:灰石坝)的洗砂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产生粉尘的洗砂生产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产生粉尘的生产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