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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5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9-22
  • 发布日期 2021-09-2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1〕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NHQ486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148号(大十字二期)E幢1-3、12-25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在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大十字购物广场二期E栋与D栋之间七楼平台上的空调冷却塔噪音扰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 年 7月 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经营的空调冷却塔进行了夜间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喆啡酒店)使用的1台空调冷却塔夜间噪声值为53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7月22日对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7月23日对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家部经理罗荣梅所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22日的对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时空调冷却塔未建设隔音降噪设施。

4、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黔环(监)字〔2021〕第200号)。

证据4证明该公司使用的1台空调冷却塔夜间噪声值为53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dB。

5、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管家部经理罗荣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名称是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8月12日分别向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1〕22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1〕2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