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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25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9-22
  • 发布日期 2021-09-2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671857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1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 年 8月 18日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青杠工业园区的洗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砂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产生粉尘的洗砂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18日对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所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8月24日日对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况正奎所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8月18日日的对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产生粉尘的洗砂生产作业。

4、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名称是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

5、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况正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况正奎的委托书。

证据5证明况正奎的身份。

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8月24日分别向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1〕30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1〕2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沃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