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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02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1-24
  • 发布日期 2022-01-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天翼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天翼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3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天翼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9003405A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白石镇中河二组

我队于2021年12月5日接你公司报告,并经现场核实:你公司2#厌氧发酵罐止回阀故障,导致养殖废水泄漏进入中井河水体,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采取措施对泄漏事故点进行源头控制,防止污水继续泄漏;2、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对流入中井河的养殖废水进行应急处置,消除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