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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09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18
  • 发布日期 2022-05-18
  • 文件标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1UAG0J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10组27号

我队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中规定,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应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10组27号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10月份完成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