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周信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3074E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号
我队于2022年4月7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4699283074E001U,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但你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4日、4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