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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09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发布日期 2022-05-19
  • 文件标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周信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3074E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号

我队于2022年4月7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在2021年10月新增了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设备安装在你院一楼,并已投入使用。但你院未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4日、4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