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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发布日期 2022-05-19
  • 文件标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7号

被责令改正人: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DHJ90D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照耀4组200

我队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租用重庆武陵硅业有限公司的1-4号炉用于生产硅锰合金,生产过程中,你公司1号冷却池部分冷却废水从重庆武陵硅业有限公司的防洪溢流口排入袁溪河。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