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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10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20
  • 发布日期 2022-05-20
  • 文件标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三峡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三峡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三峡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N4MD0P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四期标准化厂房4号楼第1层

我队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21年5月至9月期间,未按环境影响评价表和环评批准书要求对你公司黔江五福岭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石等固体废物实施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1个月之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