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10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27
  • 发布日期 2022-05-27
  • 文件标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曹博)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曹博)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6号

被责令改正人:曹博

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6

住址:河南省****市****镇****村****号

我队于2022年5月18日对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再生资源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租用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再生资源车间厂房,安装部分设施设备,建设铝灰、铝渣(属危险废物,代码:HW48:321-023-48、HW48:321-026-48)加工生产铝锭项目。经核实,你处未对该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1年3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