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普通合伙))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信玉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3074E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24日、4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24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4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2年3月24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4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2年3月24日、4月7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7、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自行监测页面截图。
证据1-7证明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8、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相关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12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1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东蓝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