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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11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6-20
  • 发布日期 2022-06-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青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1UAG0J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苏维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塑料加工处理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5月2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2年5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2年5月13日、5月23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8、《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总投资额证明》。

证据1-8证明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9、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5号),2022年5月17日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洛言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废塑料加工处理项目建设总投资额2%的罚款。罚款壹仟陆佰玖拾元整。(小写:1690元)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