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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14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7-12
  • 发布日期 2022-07-1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黔江武黔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秋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

住所: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正阳街道朝阳社区1组

我队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本部院区床位在100张以下(有37张),应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你院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本部院区的排污登记表,未填报本部院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