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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2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10-25
  • 发布日期 2022-10-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黔江武黔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秋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

住所: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正阳街道朝阳社区1组

我队于2022年7月29日、8月2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黔江武黔医院正阳分院床位在20张以上、500张以下(有63张),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院未报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9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院:停止建设黔江武黔医院正阳分院。我队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