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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3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10-25
  • 发布日期 2022-10-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博)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博)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5号

被处罚人:曹博

身份证号码:4101 **********6516

住所: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曹博位于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再生资源车间的铝灰、铝渣加工生产铝锭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1年3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6月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2年5月18日取证影视资料。

5、《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曹博购买铝灰、铝渣加工生产铝锭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说明》。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7、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鑫辉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转账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1-7证明曹博在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再生资源车间内从事铝灰、铝渣加工生产铝锭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8、曹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自然人曹博。

9、《委托书》。

10、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1、2022年5月28日、2022年5月29日的现场检查、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取证影视资料。

12、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称重单。

证据9-12证明曹博通过跨省转移方式已将铝灰、铝渣处置完毕。

曹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5月28日向曹博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6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曹博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曹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鉴于曹博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花费7万余元用于铝灰堆放现场的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和铝灰处置工作,如实交代问题,共计花费了692740元将所有铝灰跨省转移处置完毕。综上考虑决定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曹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