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6号
被处罚单位:黔江武黔医院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玉成
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
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正阳街道朝阳社区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黔江武黔医院本部院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本部院区床位在100张以下(37床)应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该院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本部院区的排污登记表,未填报本部院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2年6月21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6、《黔江武黔医院关于调整床位数的申请》
7、《固定污染源许可分类名录(2019版)》
证据1-7证明黔江武黔医院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本部院区的排污登记表,未填报本部院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8、黔江武黔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9、黔江武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黔江武黔医院《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及副院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黔江武黔医院。
黔江武黔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12日向黔江武黔医院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8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黔江武黔医院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黔江武黔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该院于2022年7月1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本部院区的排污登记表,决定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黔江武黔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