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玉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5871167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两河居委三组
我队于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细沙河二级电站未按2020年11月23日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内容补充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仅储备了1桶溢油分散剂(20千克)及1捆吸油毡用于该电站“8.29”润滑油泄漏事件的处置,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限1个月内补充溢油分散剂、吸油毡等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