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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5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11-18
  • 发布日期 2022-11-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2〕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792355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

我队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易燊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旁边,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呈包装袋生产厂房后面空地上,露天堆放约1200吨铜矿渣(呈灰黑色、粉末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铜矿渣进行遮盖,在对该物质具体性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确定以前,必须存放在原地,不能随意转移处置,并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以防止次生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