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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5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1-18
  • 发布日期 2022-11-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傅宇航)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傅宇航)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9号

被处罚人:傅宇航

民族:汉族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5032**********352

住所:福建省**县**镇**社区**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未及时报告2022年8月27日测漏报警控制器报警情况,导致该加油站发生柴油泄漏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傅宇航是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31日、9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10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2日、3日、4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渝正港司鉴中心环鉴字(2022)87号)。

5、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未及时报告2022年8月27日测漏报警控制器报警情况,导致该加油站发生柴油泄漏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傅宇航是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违法主体是自然人傅宇航。

傅宇航是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31日向傅宇航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14号)、10月12日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1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傅宇航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傅宇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发生柴油泄漏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傅宇航作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应急处置,综合考虑傅宇航提交的《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傅宇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