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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5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11-18
  • 发布日期 2022-11-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傅宇航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5BF22Y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两河居委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未及时报告2022年8月27日测漏报警控制器报警情况,导致该加油站发生柴油泄漏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31日、9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10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2日、3日、4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渝正港司鉴中心环鉴字(2022)87号)。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在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5、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

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31日向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13号),2022年10月12日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1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并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壹拾陆元壹角陆分。(小写:45716.16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