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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2-0025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11-18
  • 发布日期 2022-11-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玉琴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5871167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两河居委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细沙河二级电站未按要求储备环境应急物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9日、9月2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8月30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8月29日、8月30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6、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应急处置物资说明。

证据1-6证明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储备环境应急物资。

7、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授权委托证明。

9、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9月15日向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2〕12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2〕1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已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