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04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2-13
  • 发布日期 2023-02-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玖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玖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

被责令改正人:重庆市黔江区玖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A2D3K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三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9月8日、9月27日对车牌号为渝H15950、渝HY0689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将2台车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由68KW(实际值)与70KW(实际值)改为50KW与55KW,并出具了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为500114832209081515436054、500114832209271312496881。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