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尚晨牧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尚晨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宪(身份证号码3102**********621X)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MA61PWN17E
我队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五里乡甘溪村一组89号生猪养殖场,利用未进行防渗防漏土坑进行储存生产养殖废水,导致养殖废水渗漏至深溪河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采取措施,做好养殖废水的还土还田综合利用,严禁养殖废水渗漏至外环境。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