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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1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C9K19Y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迎宾路68号

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西山3组*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废气处理装置的收集管道人为设置了1个开口,该开口位于过滤棉与活性炭吸附前端,造成废气处理装置运行时,空气通过开口进入管道,导致废气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8月21日的1份《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8月21日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封闭人为设置的开口,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