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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1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BMNTFN5F

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杨家坝安置区广场北路9号

经营者:汪海艳(身份证号:5002**********1056,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峡江北路*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处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处在厂房后院搭建1个由塑料膜覆盖搭建而成的喷漆棚,用于喷漆作业,未进行密闭处理。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9月11日的视频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处:禁止在未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限7日内完善或拆除喷漆设施

我队将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