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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2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猷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15689285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交通路2888号

我队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喷漆房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内光氧灯管损坏13根,活性炭及吸附棉也从2019年至今未更换,属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2023年9月28前维修保养好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禁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