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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2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太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P4B39F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 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3年8月10日到期后,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仍未重新修订并备案,该行为属于未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以及询问笔录;你单位于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2020年8月10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发布令复印件以及2020年8月17日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申报联);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你单位2020年8月17日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备案联)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限2023年10月23日之前完成回顾性评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