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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6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3〕9号


被处罚单位: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C9K19Y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迎宾路68号

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214)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西山3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安装有喷漆废气处理装置,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光氧催化”的方式处理喷漆废气。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处在废气收集管道人为设置了1个开口,该开口位于过滤棉与活性炭吸附前端,造成废气处理装置运行时空气通过开口进入管道,导致废气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2023年8月21日提供的《八方汽车修理厂核算单》、《汽车烤漆房作业项目工时统计表》、《烤漆房维护更换记录表》。

证据1-5证明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6、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2023年8月21日提供的该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2023年8月21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

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29日向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11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3〕10号),责令其封闭废气收集管道上人为设置的开口,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2023年8月29日送达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立即封闭废气收集管道上人为设置的开口,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决定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黔江区八方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程祖余,身份证号:5135**********0214)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