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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6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不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BMNTFN5F

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杨家坝安置区广场北路

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峡江北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9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对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在厂房后院用塑料膜覆盖搭建了1个喷漆棚进行喷漆作业,未进行密闭处理,未设置异味和臭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4证明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

5、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2023年9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2023年9月12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为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

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及时整改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在执法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喷漆作业,拆除喷漆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7、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2023年9月11日签署的《承诺书》。

8、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7-8证明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在执法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整改,拆除了喷漆棚。

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队于2023年9月13日向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3〕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14号)责令禁止在未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作业,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黔江区班海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汪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1056)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