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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6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盛颐东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盛颐东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不罚〔202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太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P4B39F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9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3年8月10日到期,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未重新修订并备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田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令(2020年)》复印件。

4、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2020年《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申报联)》、《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联)》。

证据1-4证明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3年8月10日到期,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未重新修订并备案。

5、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谢太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副院长田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8、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重庆市黔江区东南医院关于院领导任职的通知》。

证据5-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的规定。

二、及时整改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联系技术服务单位抓紧推进预案修订备案工作,于2023年9月18日完成了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9、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4日提供的委托重庆奥方环保工程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8日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联)》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非主观故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期,于2023年9月18日完成了应急预案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队于2023年9月14日向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3〕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队决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