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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75
  • 发文字号 渝(黔)环执改〔2023〕17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1-22
  • 发布日期 2023-11-2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黔江区开利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XK6562L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塘坊居委4组迎宾大道310、312、314、316号

经营者:于洲(身份证号:5002**********2371,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处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处喷漆房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处理装置,使用抽风机将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3年9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9月13日的视频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