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09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4-09
  • 发布日期 2024-04-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灰千梁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灰千梁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4〕3号


单位名称:重庆灰千梁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BY15YL5J

我队于20243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重庆灰千梁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存栏肉牛790余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进行当量核算,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项目在20231月开始建设之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且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319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321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谢*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3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