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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19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8-15
  • 发布日期 2024-08-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金莹矿业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金莹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4〕14号


单位名称:重庆金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阳

住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大河坝村1组(郁江一号桥北桥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DL9DKG26

接群众投诉后,我队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0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擅自将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矿渣及污泥倾倒在重庆市黔江区沙坝镇团堡大桥桥头往彭水方向约50米的一处斜坡。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采购负责人秦*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对你公司驾驶员刘*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7月20日对重庆泓志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雷*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联合检查时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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