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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5-00089
  • 发文字号 渝(黔)环罚〔2025〕2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5-04-03
  • 发布日期 2025-04-0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罚〔2025〕2号

单位名称: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敏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C5NRD1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公司位于黔江区*镇的3000头肉牛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邻鄂3000头肉牛养殖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核算,相当于生猪存栏15000头,属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项目在2024年8月开始建设之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2025年3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2025年3月4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段*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未批先建的违法主体名称是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

3、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6、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陈*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3月3日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8、2025年3月3日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3-8证明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3000头肉牛养殖项目在2024年8月开始建设之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9、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2025年3月3日提供的《总投资金额表》。

证据9证明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总投资额为332万元。

10、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0证明重庆瑞宸兴农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责改〔2025〕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肉牛养殖项目建设。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罚告〔2025〕9号),告知拟处罚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送达情况均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邻鄂3000头肉牛养殖场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你公司正在积极补办环评手续。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积极整改等情节,考虑到你公司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公司、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适度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小写:332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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