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联动机制的 若干意见
黔江法文〔2015〕4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区法院各庭室处队,区环保局各科室队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渝高法〔2014〕276号)文件的要求,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建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司法与环保行政执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以及预防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渝高法〔2014〕276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人民法院、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法院、区环保局)应当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非诉执行衔接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协作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区环保局对已被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环境违法案件,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书面催告后又拒不履行的,应及时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区环保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未到强制执行时限,对确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区法院可根据区环保局的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
第五条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执行情况等材料,并提出执行实施方案(包括执行标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情况的重大案件,应予风险提示和评估)。
第六条 区法院立案庭对区环保局申请责令停产停业等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受理后及时审查、立案,立案后2日内送交承办庭审查。
第七条区法院应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重在审查”的原则,依法予以审查,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7日内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审查中,注意做好被申请人的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
第八条 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区法院执行局。
第九条 区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确定专职执行人员采用集中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执行人拒不停止生产的,还可视情况采取查封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为被执行人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后,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等情形的,执行局和区环保局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区法院执行局、区环保局各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联络室、召开半年一次联席会议、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强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环保行政执法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及疑难重大案件,商讨对策。
第十一条区法院、区环保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宣传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扩大良好的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为我“生态示范先行区”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法院和区环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