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关于印发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 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环保发〔2015〕9号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关于印发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环境监察支队、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区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区公安治安支队、区公安刑警支队、区公安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区环保局和区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2015年1月1日
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依法惩治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渝环发〔2014〕64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主线,以贯彻落实《意见》中的“三个制度、四个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环保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衔接,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动执法制度,强化日常联动执法
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公安局)应当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环境保护局牵头、公安局配合,每年的1月底前下发方案及计划)
(二)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
环境保护局会同公安局制定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对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局和公安局要及时互通信息,立即开展联合调查,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三)建立案件平滑移送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
环保局会同公安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条件、程序和监督等要求,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移送、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加强案件风险研判
环保局会同公安局制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五)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大联动事项
环保局会同公安局制定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参加人员、联络员等内容,并按照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六)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环保局和公安局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环保局、公安局)
三、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职责
1.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并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局职责
1.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
2.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
3.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四、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环保局和公安局决定成立环保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加旭 区公安局局长
徐 伟 区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牛永华 区环保局纪检组组长
邓昆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 勇 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温才刚 区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杨文生 区环保局副调研员
成员:康冬菊 区环保局法规科科长
印证友 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徐华章 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向爱华 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助理
孙 庆 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李传文 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葛 状 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侦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局法规科,具体负责执法衔接配合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环保局、公安局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现环保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明确环保局、公安局将具体负责联动执法、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案件平滑移送、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等各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由环保局汇总后印制通讯簿。
(二)强化培训,提升能力。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实践案例比较少,而污染环境罪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确定的罪名,尤其是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构成污染环境罪的14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以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的8种情形。为此,环保局和公安局应当以环境污染犯罪有关规定为重点,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环保局、公安局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宣传教育,深入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固废处理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
(四)落实经费,确保运转。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
附件:1.黔江区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
2.黔江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
3.黔江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4.黔江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5.执法衔接通讯录
附件1:
黔江区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环保、公安部门的各自优势,及
时有效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紧急案件的联合调查。
第三条区环保局、区公安局负责本区环境污染紧急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案件区环保局和区公安局应当开展联合调查: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达到3吨以上的;
(三)可能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四)可能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五)可能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六)可能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可能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八)可能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可能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能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一)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十二)走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
(十三)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
(十四)其他需要联合调查的环境污染紧急案件。
第五条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最先发现的部门为联合调查的牵头部门,其他案件区环保局为牵头部门。
第六条环保局或者公安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互相通报,并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调查,配合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推延。
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联合调查。
第七条环保局在联合调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并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二)经过联合调查,认为涉嫌构成环境犯罪,且区环保局是牵头部门的,应当按照《黔江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案件向区公安局移送。
(三)经过联合调查,认为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安局在联合调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公安局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
(二)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
(三)对违法买卖、贮存、运输、提供、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
(四)对于环保局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黔江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九条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局、公安局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第十条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应当按照《黔江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的规定,提交重大案件会商委员会会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黔江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环境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
(二)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四条区环保局、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公安局)负责本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环保局、区公安局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
环保局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涉嫌构成环境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局移送。
第六条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收到报告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向同级公安局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环保局向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环保局向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环保局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公安局应当在环保局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公安局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环保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环保局对公安局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局,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局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局,环保局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环保局违反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局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黔江区行政问责规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受环保局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黔江区行政问责规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环保局应当在向公安局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局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环保局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局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环保局提请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环保局;环保局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环保局对公安局已经立案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局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对环保局正在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必要时,环保局可以邀请公安局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公安局对环保局正在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要求提前介入调查和侦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保局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黔江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环境违法案件,防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会商和督办。
第三条区环保局、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公安局)负责本市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会商和督办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和督办是指:环保局、公安局将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案件提交重大案件会商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商委员会)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由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作为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并督办:
(一)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性质难以认定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可能会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引起集体群访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会商和督办的案件。
第六条会商委员会由环保局、公安局主管局长、负责案件会商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络员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安监等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重大案件会商由环保局或者公安局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召集。
第八条召集部门将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提前5天告知参会部门;并起前3天,应将包括案件的案由、案情、证据等内容的材料发送给参会部门。
第九条会商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对于列为督办的案件,由联络员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互通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黔江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
第三条区环保局、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公安局)负责本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有关情况。
(二)研究联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五)会商联动执法重要问题或环境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六)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互通信息,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
(七)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由环保局或者公安局根据需要适时召集。
联席会议由环保局、公安局的下列人员参加:
(一)环保局主管局长、负责联动执法、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案件平滑移送、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固废辐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水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二)公安局主管局长、负责联动执法、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案件平滑移送、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以及治安、刑侦支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前,召集部门应当提前7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以及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告知双方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由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执法衔接联系通讯录
(区环保局)
序号 |
姓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徐 伟 |
局 长 |
13908272988 02379233292 |
|
2 |
李 勇 |
支队长 |
13896852005 02379237584 |
|
3 |
杨文生 |
副调研员 |
18908276226 02385087180 |
|
4 |
康冬菊 |
法规科科长 |
18108335669 02379245502 |
|
5 |
印证友 |
副支队长 |
13908272144 02385087169 |
|
6 |
徐华章 |
副支队长 |
18908272993 02379222879 |
|
7 |
向爱华 |
支队长助理 |
13075446060 02385087166 |
|
8 |
饶 娟 |
综合科科长 |
18108335607 02385087166 |
|
9 |
黄登富 |
应急科科长 |
18108335696 02385081878 |
|
10 |
邓栋梁 |
监察科科长 |
13996920484 02379222879 |
|
11 |
熊 星 |
辐射科科长 |
18108335619 02385081878 |
(区公安局)
序号 |
姓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陈加旭 |
局长 |
13983293908 02379332001 |
|
2 |
邓昆明 |
副局长 |
13908274497 02379332119 |
|
3 |
温才刚 |
治安支队长 |
13996953000 02379332173 |
|
4 |
孙 庆 |
法制支队长 |
13896481666 02379332040 |
|
5 |
李传文 |
治安副支队长 |
13609481813 02379228098 |
|
6 |
葛 状 |
案侦大队长 |
13452269840 02379332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