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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024
  • 发文字号 黔江环执发〔2018〕5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1-14
  • 发布日期 2021-01-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江环执发〔2018〕5号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支队各科: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8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树立环境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执法服装着装,是指从事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按照本规定,穿着全国环境部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三条环境行政执法服装及佩戴的执法标志标识按照环境部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制定的《服饰、面料规范》和《执法标志标识规范》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服装和执法标志标识的款式、面料、颜色、工艺等各项技术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着装:(一)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工作时;(二)现场执法时;(三)参加重大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四)参加重大礼仪、庆典时;(五)本单位要求着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非执行公务的;(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三)女性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辞职、调离环境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 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春秋装、夏装不得混穿,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二)着春秋服必须内穿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三)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着深色袜子,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第七条 着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衣领上翻;(二)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三)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五)男性着装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

第八条 着装时,要佩戴肩章、领花、胸章、臂章等标志标识,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着装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九条 环境行政执法服装季节换装的时间根据气候条件统一确定。

第十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着装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发现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予以全局通报,并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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